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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5-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2010年第3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评定等级。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评估:

(一)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评估的;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库,组织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由10至2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委员聘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负责审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论,对评估工作中的投诉、复核等进行裁定。

评估专家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由办公室组织评估专家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机构,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

(二)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自评;

(三)审核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和自评材料;

(四)组织评估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六)评估委员会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

(七)受理复核申请和投诉;

(八)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授予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九)民政部门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省民政厅,5A级由省民政厅统一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采用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本办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要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五章 等级设置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等级+社会组织”,如吉林市4A级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51分—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分—85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800分,为1A级社会组织。

第六章 评估结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社会组织要将评估等级牌匾悬挂于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化年检方式。

第二十三条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各级民政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有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备案工作和统一评估登记证书、牌匾式样的通知》(民管函〔2009〕41号)的要求制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