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基金会银行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指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银行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第五条 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务部主管责任人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理事会通过。
第六条 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二章 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第八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
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
护和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
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基金会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应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三章银 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基金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
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
理,建立健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
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十六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
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第十七条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
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四章 银行账户开立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开立实行财务负责人审核制。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基金会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基金会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3.基金会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2、财务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对开户信息
资料与基金会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
信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第二十二条 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银行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第五章 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三条银行账户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事项
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变更信息。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应在撤销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撤销信息。
第六章 银行存款备查账
第二十六条 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
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交给总账会计在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
行存款日记账备查。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银行收付准确、无误。
第二十八条 每月初,总账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
明细账。
第七章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二十九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
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
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眉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基金会将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