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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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政策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具有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将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一、捐赠方为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捐赠免税计算方法举例:

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

1.如该企业当年未发生公益性支出,则应正常缴税: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如该企业向基金会捐赠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

应纳税额=(1000-120)*25%=220万元

3.如向基金会捐赠少于120万元:

应纳税额=(1000-实际捐赠)*25%

二、捐赠方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捐赠免税计算方法举例:

张女士月收入10000元,按照现在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假如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情况下:

1.张女士未发生公益捐赠:张女士的“应交税金”为:10000元-3500元=6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2.假设张女士捐款2000元,不到3000元,张女士的应交税金”为:10000-(3500+2000)=4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3.张女士捐款等于或多于3000元,张女士的“应交税金” 为:10000-(3500+3000)=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