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捐赠项目管理,确保捐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须签订捐赠协议并由基金会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二条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制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使用捐赠项目基金时,使用单位须按照签订的捐赠协议中规定的用途申请,由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须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汇总,上报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备案。
第四条 捐赠项目的基金使用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由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发放和监督工作,并向捐赠人和社会汇报和公布项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益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应于次年六月底前全部分类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