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制度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一、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教育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并对教育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教育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需包括:教育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等
二、登记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状况。教育基金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教育基金会的资产。教育基金会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教育基金会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登记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教育基金会的人员、结构调动活动。教育基金会的人员调动及志愿者服务必须遵照相关制度,合法合理开展。教育基金会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各期项目资料及人员安排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