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监事评价制度:
一、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二、本基金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由东北师范大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