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制度规定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对教育基金会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一、理事会理事有权对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理事会会议期间,理事会理事长在工作报告中,应说明有关决议的实施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决议实施情况的日常检查由理事长行使,并定期向各位理事通报;理事有权对决议实施情况提出询问。
二、理事会理事有权对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理事会会议期间,理事有权对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整体工作进行评议;理事如发现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应及时将所掌握的情况及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三、理事会理事有权对理事会财务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并监督组织理事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
四、理事会理事有权审定理事会在需要时对理事会工作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的修改方案,审议通过后方案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