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的使用,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本会获奖证书及理事会和工作人员聘书等。
第三条基金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秘书处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办公室。其他证书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第五条证书原则上不外借,因办理业务确需外借的应打借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明确归还时限并按时归还。
第六条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