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本基金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二条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报向省财政厅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核销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三条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保存期限5年。
第四条如遗失捐赠票据,根据规定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根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本基金会登记造册,报经省财政厅备案,由财政厅组织销毁。
第六条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省财政厅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