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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5-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确保教育基金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基金会项下的所有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条为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按照集中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按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管理,各部门需密切配合,加强管理。

第四条教育基金会需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第五条教育基金会需设置专人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清点盘查,保证账、卡、物三相符。

第六条教育基金会需设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第七条教育基金会需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第八条教育基金会需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九条教育基金会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所有设备都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教育基金会需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及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第十一条调拨及转移管理。

凡列入教育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未经教育基金会书面允许,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和出售。教育基金会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办理转帐手续,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账、卡交接。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清查管理。

为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教育基金会需各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入账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情况,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知,批复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